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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5、会议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6、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会议。
  ㈡主任办公会议
  1、由于特殊情况,在研究临时需要决定的事项时,可召开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2、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4、必要时,可通知其他管委会委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列席;
  5、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向下一次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名副主任主持。
  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批准,会议可以书面审议方式进行。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书面决议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负责签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为履行职责需要,管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委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获取有关情况和资料。
  同时,管委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㈠出席管委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
  ㈡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㈢对明确的保密事项和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对管委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决议,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指出并要求改正,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应恪尽职守,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出发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职务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委员缺额按规定程序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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