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干旱、冰雹、雷电是我市最为突出的气象灾害,各地要加大对人工增雨防雹、防雷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加大防雷工作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竣工检测验收工作和易燃易爆场所、通信、金融、学校等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加强农村民居建设的防雷工作,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危害。
七、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八、建立气象(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人工增雨防雹、气象(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和气象(地震)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乡镇建立一支气象(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技术知识培训,在有旱灾和雹灾出现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平时做好科普知识宣传,灾时组织村民进行自救,从而提高我市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九、建立气象(地震)灾害紧急避难场所。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城市、重点乡镇等人口密集区,统一规划建立气象(地震)灾害紧急避难场所,制订紧急疏散方案。对洪涝灾害应在城市相对高地,对地震灾害应在城市相对空旷平坦的场地设立明显标志,做好人员、物资、供电、供水等场所布置,以利灾时紧急避难,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