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特色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应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建院和发展方向,着力运用中医药方法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尤其要发挥中医药在治疗慢性病、疑难病、传染病等方面的优势,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优势,大力开展广泛的中医养生保健活动和健康教育活动,普及人民群众健康常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经费补偿、资源配置、职称评审和劳务价格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和发挥特色优势。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完成县(市、区)中医院房屋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任务;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科;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量应达到30%以上;培养一批名医、名科、名院。
二、实施“惠民工程”,完善服务体系
(一)恢复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以县(市、区)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恢复和完善农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每个县(市、区)必须建好一家由政府举办的中医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室),编制内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30%。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要掌握基本中医药诊疗方法,鼓励支持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利用当地中草药资源,按有关规定自采、自种、自制、自用中草药。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办中医医疗机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中医医疗服务格局。通过考核,允许学有专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民间中医“坐堂”行医或上门行医,将民间中医纳入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二)建立健全城市中医药服务体系。城市中医药服务体系由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科(室)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组成。把政府举办的中医院建成区域内中医医疗、培训和养生保健中心,充分发挥其疑难病诊治、人员培训和预防保健的中心辐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室),配备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应占在编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3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上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要加强业务合作,实行双向转诊。
(三)加快县、乡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县(市、区)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改造计划,加大对中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的投入。各县(市、区)要将中医院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加强县级中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突出中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到2010年,按照国家中医院建设标准完成13所中医院房屋改造、设备配置;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