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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南川区“1·18”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南川区“1·18”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8〕1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1月18日3时34分,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该矿在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安排工人入井从事掘进煤巷,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这起事故正值我市“两会”召开前夕,影响极坏,教训非常深刻。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存在很多漏洞、安全措施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务必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当前是煤矿安全生产关键时期,特别是冬季电煤供应紧张,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增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认真吸取南川“10·25”瓦斯爆炸和“1·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到基层,落实到矿井,落实到个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立即对煤矿开展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市能投集团要迅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督促煤矿企业逐矿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加强监管,严防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监管“一对一”工作组,要对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整合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严防死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监管工作组要实行日报制度。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5〕446号)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结束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和企业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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