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可采取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含9年)以下的复员士官,在15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不低于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五至八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严禁以安排就业的名义,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转移到已破产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各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在接到民政部门发出的安置通知后,逾期3个月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民政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无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农业户口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