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职业技能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定向培训与非定向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增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强化对资助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规范培训工作程序,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移民、扶贫、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学校、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件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各新闻单位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车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今年仍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