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利部队兵员状况,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入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原则上在2008年1月31日前结束,凡2008年2月底不报到者,将档案退回原所在部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 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08年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接到由重庆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由接收区县(自治县)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8年2月起,凡安排就业的,以民政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凡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 2008年12月份。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的7月份。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纳入当地党、团组织或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