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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问责程厅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后,认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调查结束,应当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市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长对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部门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
  第十三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当责成市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以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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