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致使上地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而拒不履行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采取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欺骗方式,骗取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上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查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定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导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
(五)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不落实或者整改不力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长发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结果;
(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