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 单位:
现将《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子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区县(自治县)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