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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乡规划、村规划的制定。所有乡镇都应当制定乡规划;都市区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村,以及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都应当制定村规划;都市区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以内的村,以及已经确定撤并的村,不制定村规划;其他的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制定村规划。
  四、关干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暂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程序进行。
  五、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暂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执行。
  六、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有关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法建设的没收。
  违法建设被处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罚的,其履行程序和方式按照《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没收实物(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法建设的强行制止。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七、关于执行日期的衔接问题
  (一)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展城乡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的,其下阶段的工作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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