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3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市新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尚未出台前的过渡期间,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不违背
《城乡规划法》的,仍然适用;与
《城乡规划法》相违背的,按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做好过渡期间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都市区外区县(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在2008年1月1日前经市政府同意修改原城市总体规划的,可继续进行,其编制与审批程序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其他的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和报批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都市区外区县(自治县)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不要求备案;2008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应按规定报本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