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或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办理,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进行,具体办法按照中央和市有关规定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八条 未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
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一条 除市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建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