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禁止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征管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缴入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或按规定程序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缴款义务人,具体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管理办法,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安全征收。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政策。
(三)遵循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原则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采用多种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四)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拟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办法。
(五)拟定各行业政府非税收入减征、缓征、免征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向社会公布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三)使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照规定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
(五)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减征、免征和缓征情况。
(六)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七)在规定时间内按非税收入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和决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