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利用政府权力和资源(资产)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按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财政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专项收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收。
彩票资金收入按照彩票收入计算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财政部规章以及《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定征收。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取消和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罚没收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征收。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收。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收。
其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
第十条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