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7]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各级政府应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决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责任机关,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和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收入范围
第五条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