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在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整改,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整顿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薄弱环节。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