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上公开;
3、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实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收集政府及部门不涉密文件,供公众费检索查阅;
4、对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二)会议公开
1、各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它政府及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除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外,应当自会议结束3日内在当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会议内容;
2、重要会议可设置旁听席,先行邀请部分不担任党政实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适度向公众公开;
3、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会议,实施听证会制度,广泛征求群众和专家意见、建议,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
(三)事项公开
1、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事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由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或由有关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宣传解释;
2、对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方面的标准、条件等,要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并通过便民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咨询,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程式的信息服务;
3、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应将条件、程序、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4、对政府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5、对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量和管理使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发生和处置,政府出资建设的重点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均应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公告,进行公开;
6、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答复。
(四)职能公开
1、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法定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并在当地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方便公民和法人组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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