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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晋中市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制度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八日

  晋中市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制度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市发〔2007〕16号),根据《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检查是指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的各类检查活动;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生产型企业。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建立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级设在市经委,县级设在经贸局或经济发展局。市县两级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宁静生产经营日的落实,具体工作可暂由政府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以下简称治乱减负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条 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项目、检查人员等内容。行政部门应持检查计划到同级政府治乱减负办公室申请批准,持经批准的《进企业检查通知书》,按批准内容进企业检查。
  第五条 行政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包括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二)到企业检查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进企业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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