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招商引资项目2007年考核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招商引资项目2007年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元月七日
晋中市招商引资项目2007年考核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外资利用水平,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施,根据《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4号),结合2007年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范围
2006年以来港洽会、沪洽会、中博会、珠洽会、煤博会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原则
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重在考核质量的原则。
四、引资认定
招商引资引进资金包括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
1、外资指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以及外商盈利部分再投入的资金)用于在晋中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投资者为国(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等。投资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国(境)外汇入资金等为引进外资。
2、内资指晋中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投资者盈利部分再投入的资金),用于在晋中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为晋中市以外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资金为引进内资。
3、引进外资、引进内资(包括设备、技术投资)由引资单位提供银行转账单、进账单或专门机构验资证明,经审查核实以后认定。
五、开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