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二年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二)无房或现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上年度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的16平方米以下。
同一住房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它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四)未购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或其他集资建房等)。
第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员: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五)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已交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第九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并加盖印章。
4.市房改办出具是否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
(二)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同时在《资阳日报》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