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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地下人防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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