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要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财政每年对每名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不低于6000元,从省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的动物防疫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九)科学定编定岗,提高人员素质。合理制定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工作需要。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新增人员或出现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一律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
(十)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特别是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及时到位。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十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具体办法按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科学、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技术推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确保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十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畜牧兽医机构的设备、条件,抓好各类兽医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建设,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水平认证、认可。要按照全国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认真组织实施。要抓好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动物疫病诊断、防疫检疫、疫苗冷藏及交通设备,提高动物防疫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