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挂同级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
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畜牧、草地、兽医、饲料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质量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畜牧、草地、兽医、饲料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标准、产业政策、重大科技技术攻关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动物寄生虫病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和畜禽产品加工产业化发展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管理、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负责草地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畜牧兽医行业投资计划建议、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畜牧兽医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落实与使用;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科技教育、科技攻关和职业技术鉴定的管理;负责畜牧兽医行业的政务、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管理和统计、宣传工作;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五)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撤销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十堰市兽药监察所)、十堰市动物检疫站,将原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十堰市兽药监察所)和十堰市动物检疫站的人员整体合并组建设立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挂"十堰市动物检疫站"牌子),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十堰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县(市区)撤销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站,统一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及饲料行业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堰市城区动物防疫监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由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城区动物屠宰及运输检疫、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六)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撤销十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十堰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将原十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十堰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人员整体合并组建设立十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挂"十堰市动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赋予兽医技术支持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能,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十堰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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