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鄂政办发[2007]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贯彻施行《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近几年,我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公开内容的规范化、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工作机制的科学化、监督检查的经常化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为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落实《条例》施行前的几项基础性工作
(一)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开展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在今年3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本单位制作、生成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将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各单位可暂缓公开,在加强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对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建立登记和审查制度,签署暂缓公开理由和具体意见,不能以暂缓公开为由任意缩小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