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类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和奖励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第九或第十条奖励条件的总部性企业,在对企业实行奖励的同时,按同口径对其在襄樊总部法定代表人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迁入襄樊可享受以下购、建或租房补贴:
(一)购买和自建办公、商务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购买或自建办公、商务用房所产生的本市本级税收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年本级税收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本级税收收入的2%享受3年的办公、商务用房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入驻本市的总部性企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科技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市科技三项经费。
第十四条 行使投资管理的总部性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总部性企业的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合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支持总部性企业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为其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
鼓励总部性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七条 总部性企业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