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九)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机构。

  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企业和成长性好、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总部设在襄樊的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其它资料。

  (二)在襄樊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的资料:

  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

  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7、其它资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迁入襄樊的总部性企业年本级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从其在我市纳税(不包括其原有在樊企业的纳税部分)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本地总部性企业执行鼓励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投资新办的总部性企业,无论其投资来源于市内或市外,均可比照新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八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本市现有总部性企业,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市区平均增幅15%以上的,按其缴纳本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