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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经济转型,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襄樊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襄樊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性企业。

  第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包括本市原有企业、新办企业和市外引进企业(不含政策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第四条 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商务、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本市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在本市境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且税收在我市汇总交纳的企业;

  (四)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

  (六)上市公司;

  (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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