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市局或行业集团为申报单位的,所属基层单位中文明单位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十九条 申报“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应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并需具备“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或省级以上的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1.政治导向出现问题的;
2.经营严重滑坡的;
3.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4.发生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各参评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可向同级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或行业集团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2.初评推荐。各级文明办根据参评单位的申报,组织初评,凡符合标准的,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行业集团向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文明办推荐上报。
3.考核验收。省局文明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主要听取单位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现场考察创建工作;召开有关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群众意见。
4.公示。省局文明办将考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利用媒体或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5.评选命名由省局行业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局党组批准命名,授予“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进行表彰,并授予奖牌,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局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撤销荣誉称号,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的单位,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