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鄂编办发[2003]5号文件要求,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系数要逐步调整消化到1.8%以内。围绕这一工作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严格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防止超编进人、违规进人,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人员超编的地方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并拿出“消肿”计划,制定人员分流年度目标。“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只减不增。
3、领导职数。各地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的通知》(襄办发[2007]8号),按规定比例配备领导干部。对过去超职数限额审批的职数、超职数配备的干部,各地要督促制定年度精简目标计划,按目标进行考核,以逐步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以内。
4、制度建设。要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坚持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制度和编委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三、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分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任职期满(离任)考核两种方式。考核的程序是:
(一)年度目标的确定
每年初,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编委的要求,拟定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考核目标,经市编委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实绩考核办公室,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实施方案。
(二)年度考核的程序
每年底,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的程序,通过总结和述职、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核实数据和干部群众评价等方式进行,市编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