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7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号 )精神,现将《定西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 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 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 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 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采购, 并接受全程监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 定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利用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保产品的规定精神。对未履行报 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备案的,财政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县 区、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