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级公安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公安消防部 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 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 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县区要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 上报市消防支队。
六、工作要求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公安局牵头,分管消防工作的局长负总责。各 县区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 商、旅游、广电、质检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 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 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3?28”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深入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春季防 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麻痹松懈思想,加强对消防工 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三)各级广电、教育、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 、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确保社会公众能经常听到、看到并了解到春季防火安全常 识。通过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剖析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全面提高社会公民防火 安全意识,真正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章、社区有专栏,切实提高公众消 防安全素质。
(四)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春季消防安全检查。要组织对易 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设有大型堆场的仓库和工厂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设施情况、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用火用电情况,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