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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司法部门要依托“五五普法”启动年,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各有关部门都要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凡出台相关政策时能与人口计生工作结合的要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
  五、认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考核奖惩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人员经常深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督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记入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考核。
  要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要对市内流动的各县区育龄人口考核发证率、验证率、建档率;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情况和与驻省外流动人口工作站信息交流反馈情况,考核信函回复率、协查通报率。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健全奖惩机制,对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在年终考核时给予适 当加分,并申报省人口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奖”;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重视不 够、措施不到位、问题多的县区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包括信息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社会化 服务体系。劳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落 实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其他计划生育户的劳务输 转优先优惠工作,使他们在劳务输转中得到“优先走、好地方、多技能、好工种、高收入” 的照顾,并免收劳动技术鉴定费等费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体现政府的关怀 ,带动周围人群转变婚育观念,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减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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