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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的正式文本中应当包括题注,表述方式如下:
  (一)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表述为:“(×年×月×日××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二)经批准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表述为:“(×年×月×日××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 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备案报告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函号:粤常备〔××××〕×号;
  (二)签发人:×××;
  (三)名称:给全国人大的,名称为“备案报告”;给国务院的,名称为“关于报送《广东省××条例》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条例〉的决定》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条例〉的决定》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备案的报告”。
  (四)主送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五)正文:1.新制定法规:《广东省××条 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公布该法规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审议结果报告一并上报备案;2.修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条 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现将该决定、公布该法规的公告、修正后的法规正式文本、法规修改说明和审议报告一并上报备案;3.修订法规:《广东省××条 例》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公布该法规的公告、修订后的法规正式文本、法规修订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报告一并上报备案;4.废止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条 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将该决定、公布该决定的公告、废止该法规的说明与审议报告一并上报备案;
  (六)报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报送时间:×年×月×日。

  第一百八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备案报告的主要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函号:粤常备〔××××〕×号;
  (二)签发人:×××;
  (三)名称:给全国人大的,名称为“备案报告”;给国务院的,名称为“关于报送《××市××条例》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例〉的决定》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市××条例〉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四)主送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五)正文:1.新制定法规:《××市××条 例》已经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该法规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2.修改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 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公布该法规的公告、修正后的法规正式文本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3.废止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市××条 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将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废止决定、公布该决定的公告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六)报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报送时间:×年×月×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备案报告的主要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函号:粤常备〔××××〕×号;
  (二)签发人:×××;
  (三)名称:给全国人大的,名称为“备案报告”;给国务院的,名称为“关于报送《××自治县××条例》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自治县××条例〉的决定》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自治县)××条例〉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四)主送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五)正文:1.新制定法规:《××自治县××条 例》已经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该法规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2.修改法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自治县××条 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自治县人大的修改决定、公布该法规的公告、修正后的法规正式文本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3.废止法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自治县××条 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将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自治县人大的废止决定、公布该决定的公告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六)报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报送时间:×年×月×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立法解释文本的构成要素:
  (一)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条例》第×条的解释;
  (二)题注:×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三)正文。

第四编 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第一章 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立法项目作出的具体安排。

  第一百八十五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需要以及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

  第一百八十六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地方实际需要的原则,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废止的关系;
  (三)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完成。

  第一百八十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新制定项目、预备项目和修订、修改项目。

  新制定项目是指急需的、条 件成熟的、已完成起草工作、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不确定审议时间,待起草工作完成后,择机安排审议或者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立法项目。

  修订、修改项目包括三类:
  (一)实施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应当及时作相应修改;
  (二)在法规实施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和完善;
  (三)先行性法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后,对不一致的规定要作相应修改。

  第一百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但一般不需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同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直接上位法相抵触;
  (二)基本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直接上位法所涵盖;
  (三)内容已被新制定的同类法规所取代;
  (四)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不存在;
  (五)基本内容已经完全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第二节 立法计划项目的提出

  第一百九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方案,就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并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提出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拟送审的时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广东省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立法议案办理的,或者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作为重点建议办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三节 立法计划项目的论证和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省人大各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筛选,提出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百九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一百九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提出立法计划草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立法项目,可以列入立法计划:
  (一)立法条件成熟,已启动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法规草案稿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的;
  (三)属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亟须立法的;
  (四)因法律、行政法规出台或者修改,需要对广东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确定为立法议案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确定立法计划项目,应当注重该立法项目与有关的上位法和广东省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协调,统筹安排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第二百条 立法计划草案文本包括立法计划项目和立法计划制定说明两个部分,并附上法规草案稿或者立法项目建议书。

  立法计划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立法项目的一审单位、法规案报送的时间、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等。

  立法计划制定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立法计划的过程、制定立法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确定立法项目的标准、立法项目的具体安排等。

  第二百零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提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立法计划年度的第一季度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第二百零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立法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调整

  第二百零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别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二百零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立法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别于每年七月和年底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百零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二百零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一般在每年七月调整一次,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第五节 立法项目库

  第二百零八条 立法项目库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为储备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而建立的立法项目总汇。

  第二百零九条 立法项目库应当保持动态、开放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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