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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五)结尾部分:“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集中清理、梳理地方性法规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一个决定修改若干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并分别公布修正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修改,地方性法规体例、结构需要作变动,但调整范围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或者修改决定无法完整、准确体现修改内容的,一般采用修订的方式。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涉及的立法文本主要包括:议案、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说明、审议意见、审议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

  采取修订的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不需要另行作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但要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并在题注中载明修订时间。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修订案草案的议案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起草了《广东省××条例修订案(草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修订草案的文本构成要素:
  (一)名称:《广东省××条例(修订草案)》;
  (二)正文;
  (三)施行日期:以修订的方式修改法规,应当改变原法规的施行日期,重新规定施行日期。

  第一百五十七条 法规修订草案说明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说明。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
  (一)现行法规施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本次修改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修改法规,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审议报告,但提案人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说明,不需要作审议报告。

  以修订的方式修改时,一般经两次常委会审议。第一次审议时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第二次审议时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审议报告。

第三章 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废止地方性法规,是终止现行地方性法规效力的立法活动。

  废止地方性法规可采取立新废旧和作出废止决定两种方式。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文本格式,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文本格式。

  第一百六十条 立新废旧方式,即在制定新地方性法规的同时,相应废止现行相关地方性法规。

  采用立新废旧方式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就废止事项不涉及相关立法文本的制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 作出废止决定方式,即有提案权的主体提出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在集中清理、梳理地方性法规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一个决定废止若干地方性法规的形式。

  采用废止决定方式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涉及的立法文本主要包括:议案、废止案说明、审议报告、废止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请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理由和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废止案说明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说明。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简述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以及实施该地方性法规发挥的积极作用;说明提请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议报告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结果报告。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肯定法规实施以来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出对该地方性法规废止案的审议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一废止案或暂不废止。

  废止案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只需作废止说明,不作审议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废止决定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条例》的决定;
  (二)通过时间与会次:“×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三)正文内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条例》。过去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六十六条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送和批准,涉及的主要立法文本包括: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审查报告、批准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较大的市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文本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名称:《关于报请批准〈××市××条例〉的报告》;
  (二)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内容:“《××市××条例》已经××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现将该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上,请予批准施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说明文本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名称:《关于〈××市××条例〉的说明》;
  (二)报告时间与会次:“×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三)报告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称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五)开始语:“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市××条例》说明如下”;
  (六)主要内容:法规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七)结束语:“以上说明和《××市××条例》,请予审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报告,是用于法制委员会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报告文本。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名称:《关于〈××市××条例〉的审查报告》;
  (二)报告时间及会次:“×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三)报告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四)称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五)基本内容:1.报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的情况;2.对与上位法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条款的修改建议;3.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如,“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六)结束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一百七十条 批准决定的文本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如果报请批准的是新制定的法规,其名称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条例〉的决定(草案)》”;如果报请批准的是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其名称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市××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
  (二)通过时间与会次:“×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三)内容:没有合法性问题的,仅表述批准的内容即可。有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将修改意见写入决定;也可以把修改意见另附一纸,印发给报批机关。

  批准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

第五章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与批准,涉及的主要立法文本包括: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告,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说明、审查报告、批准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告文本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名称:《××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自治县××条例〉的报告》;
  (二)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内容:“《××自治县××条例》已经××自治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将此项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上,请予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说明文本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自治县××条例〉的说明》;
  (二)报告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称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开始语:“我受××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自治县××条例》作如下说明”;
  (五)主要内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条例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六)结束语:“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查报告,是用于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报告文本。其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自治县××条例〉的审查报告》;
  (二)报告时间及会次:“×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三)报告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四)称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五)基本内容:如“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于×年×月×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县××条例》进行了审查。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如有抵触,应提出修改意见。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建议对条例的第×条、第×条第×款修改后,予以批准;或者退××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
  (六)结束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准决定的文本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如果报请批准的是新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名称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县××条例〉的决定(草案)》”;如果报请批准的是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其名称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自治县××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
  (二)通过时间与会次:“××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三)内容:没有合法性问题的,仅表述批准的内容即可。有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将修改意见写入决定;也可以把修改意见另附一纸,印发给报批机关。

  批准决定由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草拟。

第六章 公告、备案报告和立法解释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告文本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二)序号:第×号(按本届人大常委会公告排序);
  (三)正文:1.新制定法规:《广东省××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修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3.修订法规:《广东省××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4、废止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四)发文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发布时间:×年×月×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发布。构成要素参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布的正式文本中应当包括题注,表述方式如下:
  (一)新制定的法规,在括号内标注通过时间和通过机关,表述为:“(×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或者“(×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的法规,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表述:1.以全面修订方式修改的法规,表述为:“(×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两次以上修订的,表述为:“(×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根据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的法规,表述为:“(×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两次以上修正的,表述为:“(×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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