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中的常用数词:
(一)章、节、条的序号用汉字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汉字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性法规中引用项时,统一为“第(×)项”;涉及法律、法规条 目序号的引用,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统一为“第×条至第×条”,不连续序号的表述统一为“第×条、第×条”。
(二)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和正文中的日期,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得简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届次和会议次数,使用汉字数字。
(三)人数、年龄、时限、期间、序数、量数、比例数、百分数、倍数以及罚款数额使用汉字数字。
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一般用汉字数字表述。
表示具体时间点的,用汉字数字表示。
(四)“二”和“两”的使用。“二”在条 文中一般只作为序数使用,例如“第二种”;或者作为款下设项时的序数使用;也可以在表示小数、分数、百分数和多位数时使用,例如“零点二”、“三分之二”、“百分之二”、“二百二十”等。在一般量词前,表示数量的多少,要用“两”,例如“候选人两人”、“两年以上”、“两个月内”、“两次申请”等。
(五)专用术语、定型词组中的数字按照惯例表述,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和专用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词用汉字数字表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中需要使用量词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宜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长度、重量、面积、体积的数量单位,如公尺、公分、丈、寸、斤、担、立升、公升、平方公尺等,不得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
时间单位统一为年、月、日三种,不用星期、周、天表示。日一般指自然日;需要明示为“工作日”的,用工作日表示。
第五节 标点符号的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中几种常用的符号用法:
(一)地方性法规中多个对象并列的,一般用顿号连接;所列举对象内部有顿号的,可以用逗号连接或者用文字来表述。在使用上述符号进行连接时,应当注意所列举对象的层次,不得将不同层次的对象作为同一层次来连接。
(二)分项表述的,除最后一项末尾用句号外,项的末尾用分号;分项中间使用了分号或者句号的,项尾统一使用句号。
(三)凡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标题时,统一使用全称并使用书名号,但注明简称的除外。
(四)除题注、需要注明简称、补充表述以及项的序号外,地方性法规中一般不使用括号。
(五)不使用“?”、“!”等标点符号;除引用方针、原则等文字用引号外,一般不使用引号。
第三编 立法文本规范
第一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的主要立法文本包括:议案、草案说明、审议意见、修改情况报告、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用于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提请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的一种文本。按提案主体分,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广东省××条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于×年×月×日经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提案日期:×年×月×日。
(二)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 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广东省××条 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于×年×月×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6.提案日期:×年×月×日。
(三)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 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省人大××委员会起草了《广东省××条 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于×年×月×日经省人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6.提案日期:×年×月×日。
(四)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 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省人民政府拟订了《广东省××条 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6.提案日期:×年×月×日。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代表联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文本,参照前款第一项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文本,参照前款第二、三项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草案说明,是用于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立法案一审时,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说明的文本。其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的说明》;
(二)报告时间及会次:“×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三)说明人:广东省××(说明人所在单位)××(职务)××(姓名);
(四)称谓:向代表大会作说明的,称谓写“各位代表”;向常委会作说明的,称谓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五)开始语:“我受××(提案主体)的委托,就《广东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六)主要内容:1.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2.立法的依据;3.立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和规范的主要内容;4.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例如法规起草的思路,作出授权性规定的理由和可行性,设定数额较大的罚款或者给予实施处罚较大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合理性,设定行政许可进行论证或听证的情况等。
(七)结束语:“以上说明和条 例草案,请予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议意见,是用于一审时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的文本。其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二)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主要内容:1.开展调研论证及审议的情况;2.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审议意见;3.对法规草案合法性、主要制度安排的评价;4.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及理由。
(四)结束语:“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五)落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初步审查意见,是用于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文本。其构成要素参照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只需作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不提出审议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修改情况报告,是用于二审时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后汇报修改情况的文本。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时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并附修改对照稿。修改情况报告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主要内容:1.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情况和对法规草案的总体评价;2.一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的修改建议和理由;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合法性评价:“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进一步审议”;
(四)结束语:“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五)落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议结果报告,是指用于三审时法制委员会汇报审议结果的文本。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并附修改对照稿。审议结果报告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报告时间及会次:“×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三)报告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四)称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五)开始语:“我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广东省××(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六)主要内容:1.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情况;2.二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情况;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的建议和理由;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主要对常委会审议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未予采纳的理由作出说明);5.合法性评价:“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七)结束语:“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修改情况说明,是用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交付表决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所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文本。提出修改情况说明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并附修改对照稿。修改情况说明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二)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主要内容:1.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的情况;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的修改情况;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合法性评价:“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结束语:“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五)落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不同阶段,应当在法规名称之后另起一行标明“草案××稿”字样并加圆括号。例如提案人提请审议《广东省××条例》时,应当在法规名称后另起一行标明“(草案)”;二审时,应当在法规名称后另起一行标明“(草案修改稿)”;三审时,应当在法规名称后另起一行标明“(草案修改二稿)”;拟表决通过时,应当在法规名称后另起一行标明“(草案表决稿)”。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四次以上审议的,作审议结果报告之前,其文本格式按二审时修改情况报告的文本格式予以规范;作审议结果报告之后,其文本格式按修改情况说明的文本格式予以规范。
第二章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修改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情况变化对现行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的立法活动。修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变更地方性法规名称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变更名称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应作为立新废旧。
修改地方性法规根据修改条款和内容的多少,可以采取修正案、修订两种方式。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文本格式,参照制定法规的文本格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作较少的修改,名称、结构、体例不变的情况,一般采用修正案的方式。
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涉及的主要立法文本包括:议案、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说明、审议报告、修改决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起草了《广东省××条例修正案(草案)》……”。
第一百五十条 修正案草案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广东省××条例修正案(草案)》;
(二)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要求依次列举有关条款的修改、补充情况,其表述方式为:1.对某条进行修改的,表述为:第×条修改为“……”;2.对某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表述为:第×条中的“……”修改为“……”;3.对某款进行修改的,表述为:第×条第×款修改为“……”;4.增加条的,表述为:增加一条,作为第×条:“……”;5.删除某条或者某款的,表述为:删去第×条(第×款);6.集中修改的,表述为:第A条第B款、第C条第D款、第E条第F款中的“……”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正案草案说明的构成要素参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说明。其正文的主要内容为: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施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本次修改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修改决定文本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条例〉的决定》;
(二)通过时间与会次:“×年×月×日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三)开首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表述;一般表述为:“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条例》作如下修改:……”;仅针对法规中的某类问题作出修改的,表述为:“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决定对《广东省××条例》作如下修改:……”;
(四)主体内容,要求依次列举有关条款的修改补充,对被修改条款的引述应当完整,其表述方式为:1.对某条进行修改的,表述为:第×条修改为“……”;2.对某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表述为:第×条中的“……”修改为“……”;3.对某款进行修改的,表述为:第×条第×款修改为“……”;4.增加条的,表述为:增加一条,作为第×条:“……”;5.删除某条或某款的,表述为:删去第×条(第×款);6.集中修改的,表述为:第A条第B款、第C条第D款、第E条第F款中的“……”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