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08]2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称现场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