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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1.健全新农合制度,落实补助资金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农合制度。认真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补助资金。各级政府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自治区对农牧民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区旗县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增加5元的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投入。

  2.完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新农合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制定补偿方案,防止受益面偏低,难以调动农牧民的参合热情。针对目前大病统筹力度不够的问题,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封顶线;农牧民人口少的旗县不设家庭账户,其他旗县要逐步取消家庭账户,增强基金的大病统筹能力。设立家庭账户的旗县,要从个人筹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基金,纳入大病统筹。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牧民普遍受益,合理确定大病统筹补助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在确定分段补偿比例时,不宜分段过多,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减少基金沉淀,把基金节余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每年累计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进一步扩大受益面。

  3.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筹资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合作医疗帮助农牧民扶贫解困的生动事例,特别是通过受益农牧民的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和政策,扩大新农合在农牧民中的影响,提高农牧民参与新农合制度的热情。动员和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提高参合率,2008年力争参合率达到90%以上。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把合作医疗的补偿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让群众对新农合制度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要因地制宜,锐意创新,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牧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和长效机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绝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筹资工作要早做安排,农牧民个人筹资必须在12月底前结束。

  4.加强管理机构建设,严格基金监管

  以旗县和苏木乡镇为重点,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做到有人办事、有条件办事、有能力办事。要强化政策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要认真执行“提高新农合能力建设项目”,把有关人员培训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资金存储、基金拨付管理,做到钱帐分离,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要健全监督机制,把基金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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