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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农字〔2008〕66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试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推进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责任,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统筹规划,增加投入,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为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水平服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农村牧区卫生补助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认真抓好落实。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苏木乡镇卫生服务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旗县财政合理安排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公共卫生经费。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苏木乡镇卫生院补贴达到工资总额的80%以上,贫困旗县达到90%以上。边远贫困苏木乡镇卫生院达到100%。旗县级财政每年要给予乡村医生一定的劳务补贴。

  2.重点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房屋、设备改造和卫生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建设和人才培养。改善卫生院的服务条件,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坚持统一规划、配套推进的建设原则,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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