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农民工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参加了免费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后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举办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竞赛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的2007年深圳市百万农民工技能大比武活动的竞赛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及考核;
(四)2007年度内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获结业证或岗位证的,补贴100元;
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补贴200元;
获初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300元;
获中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400元;
获高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500元;
获技师及以上(含模块)职业资格证的,补贴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