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在规定年度期限中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 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农业户籍身份证;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方案和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
(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八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