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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3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中央补助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6〕5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中央补助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6〕5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我市安排使用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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