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节能保温改造的房屋应为常年有人居住房屋,闲置或不住人的房屋不予补贴;
(三)原则上1990年以前建设的房屋不予补贴;
(四)10年内无翻建计划;
(五)农民自愿报名参加并签订《农民住房节能改造协议》(以下简称改造协议),节能改造房屋基本满足《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J/01-602-97)中围护结构保温做法要求(具体做法选用见附表);
(六)以本地农民组建的施工队伍为主的,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七)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生活热水的项目优先补助;
(八)可与山区搬迁相结合。
第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农民住宅申请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农民自愿与项目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改造协议。
(二)由项目所在村的村村委员会组织填写《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明细表》(见附件2),连同改造协议一并报送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县建委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查、立项、汇总,并将汇总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同时上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
(三)项目得到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区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施工队伍的确定、材料管理等,并组织填报《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区县建委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市建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检,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核对改造项目是否与《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改造内容一致,并达到节能要求。
(四)项目验收后,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将验收结果上报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
第八条 申报时间
农民房改造项目应于2008年3月1日前报送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于2008年5月拨付第一批既有住宅奖励资金。当年9月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拨付第二批既有住宅奖励资金。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建委共同协调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