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34号)
各区县建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2008年计划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重点解决农村冬季室内温度低,燃煤量高的问题。现将《市建委关于2008年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完成《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中关于“农舍改造增温节能工程”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的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室温,降低能耗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是指在农民所居住的独立式住宅正房中,通过对房屋墙体的保温改造、更换节能门窗等节能手段,使其改造后的房屋能够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愿基础上实施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工程的农民,均可享受政策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 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采用定额奖励方式。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投资额的60%。每户住房(建筑面积约80-100平方米的正房)保温改造奖励8500-11000元。实施分阶段拨付,工程签订改造协议后奖励80%,工程验收后奖励其余的20%(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各区县引导更多农民参与实施节能保温改造,鼓励农民自筹部分资金达到更高的节能保温改造标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