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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七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企业规模、纳税及综合考核拟招调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学历、在我市工作累计缴纳工伤保险时间等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八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九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二十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子女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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