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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招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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