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厅)
我省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大、分布广、数量多,截至2006年底,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为80.55万公顷,其中农村宅基地占地52万公顷,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4.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条件改善,许多村民将新居迁建到交通沿线或新村规划区,原有旧宅基地被废弃或闲置,有的村庄整村搬迁,仅遗留个别困难户在原地居住,形成了“空心村”。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利用方针,现就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工作。
(二)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要坚持“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在科学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和引导农民到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农民生产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