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
由市市容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实施。
1、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有卫生保洁人员,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2、环卫设施齐全,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无旱厕和露天粪坑。
3、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容整洁有序。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4、农贸市场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章饲养畜禽。
5、城郊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现象。
(九)园林绿化管理
由市园林局牵头,市市容局、各区县政府配合实施。
1、建成区范围内游园绿地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公园、游园水面无漂浮物。
2、草坪、绿篱修剪及时,无裸露地面。
3、绿化地带无缺株,无枯死枝干,无扣绳挂物。缺株和死株应适时补植。
4、杜绝乱砍乱伐、乱占城市绿地、乱刻乱画等破坏绿化和公共设施行为。
(十)河道水面管理
由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实施。
1、各类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2、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法建筑。
(十一)环境保护管理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配合实施。
1、固定噪声源达标,不扰民。
2、固体废弃物收贮有防扬散、防雨淋、防渗漏设施,设立规范的标志标识。
3、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与一般垃圾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
4、主次干道无商业噪音。饭店设置的油烟排放管道,不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
(十二)城市交通管理
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实施。
1、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
2、建成区内各类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
3、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停车场管理主体明确,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存、暴露垃圾,无违法搭建,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4、禁止长途客运班车在主城区内站外停靠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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