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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2006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三日

  大庆市2006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开展好“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年”活动,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发、高效能管理、高效益经营”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各中省直大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有计划地抓好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突出搞好城市建设重点区域、重点道路、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高水平。建筑物既要注重单体设计效果,又要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引入竞争机制、开放设计市场,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三)严格项目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管线工程、城市雕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办理“两证一书”和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如供热、燃气、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竞价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指令性指标,一经审定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有关控制指标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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