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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73号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达县、通川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向集约化、规范化转变,促进城市公交客运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乘运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准予其在一定期限和线路(区域)内经营城市公交客运业务的制度。

  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属城市公共资源,市政府行使公共资源所有权。

  第三条 凡在达州市城区内注册取得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主管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负责特许经营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实行特许。取得特许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应当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

  允许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公交客运经营。

  第六条 城市公交客运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特许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经营权特许,应先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实施意见应当包括拟定特许经营的线路、车辆技术标准、运价规定、站点、特许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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